黄土高原土壤侵蚀与旱地农业国家重点实验室
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与管理办法
第一条 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必须体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和“强强合作、优势互补”原则。
第二条 对于每个被批准的课题基金项目,分别设立使用帐户,开放课题的经费原则不外拨,但由各课题负责人掌握,鼓励基金课题人员来室工作。
第三条 受实验室资助的各类项目必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。
开放基金资助类型:
1、研究项目:包括实验室主任基金,自由申请基金和合作与指导性基金;
2、仪器使用:受资助者自带课题,实验室资助仪器设备使用经费;
3、仪器功能开发:资助土壤侵蚀与旱地农业方向相关仪器功能的开发;
4、国际合作:列入实验室计划的国际合作活动;
5、与实验室发展密切相关的其它项目。
第四条 实验室定期发布资助指南与资助额度等级,原则上受实验室资助项目发表的文章、申请的专利等,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,中文:黄土高原土壤侵蚀与旱地农业国家重点实验室,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;英文: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oil Erosion and Dryland Farming on the Loess Plateau,Institute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,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nd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, Yangling 712100 Shaanxi, P.R.China。发表的论文或其它可以标注资助项目的文件,必须同时注明受本实验室资助,并注明资助号。
第五条 资助额度根据实验室每年的总经费不同而不同,一般分为两个等级,获得一等资助的申请者,必须在SCI全文发表论文1篇(中科院分区3区以上),且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;获得二等资助的申请者在SCI全文发表的论文(中科院分区4区以上),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,或在EI全文发表论文1篇,且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;
第六条 申请者要根据资助额度的任务要求,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请项目。继续申请课题必须较好完成原申请课题,并履行了手续者方可接受。获得批准的课题,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本实验室签订“课题任务合同书”,逾期未签者,作自动放弃处理。
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使用范围
(1) 与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,包括:
a、仪器使用费
b、材料费、加工费、零星材料购置等消耗费
(2) 开展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调研、考察及以实验室名称发表的论文审稿费
(3) 客座人员往来的旅差费、住宿费
(4) 客座人员参加与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用(国际学术交流费用需审批)
第八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,购买材料,消耗品及常用工具等,可采用购买后报销,或申请借款再购
买报销的办法。
第九条 本年度内课题费如有节余,可以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。但课题完成后,所剩的经费,原
材料,零星器材等一律上交本实验室。
第十条 在课题结束前半年需将已发表的论文抽印本(或复印本)及待发表的论文样稿送或寄至实验室,经审核合格后,方可进行下年度报账。
第十一条 如发现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,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,实验室有权中断该
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开支应由主任签字后报销。
第十三条 项目的考核
(1).获资助人员每年要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情况,重点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在学委会上汇报工作进展。
(2).申请课题完成后需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,并交来所发表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本(尚待发表的待发表后补交)。并请将获奖情况报与实验室备案。
(3). 具体完成情况考核参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。
第十四条 奖惩
对于完成好的项目,将向完成人颁发优秀证书,并优先资助下一个基金的申请;对于超额完成任务者,给予一定奖励;对于受资助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、且实验室为主要完成单位者,将给予特别奖励。对没有完成任务者,实验室将追缴部分经费。
第十五条 该管理细则经实验室室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,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